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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与何某尚无法律法规明确名称的行政行为/事项行政非诉审查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25)赣1002行审299号 申请执行人抚州市某,地址:江西省抚州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611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聂某,局长。 被执行人江西某有限公司,单位地址:江西省上饶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1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何某,总经理。 被执行人何某,住址:江西省上饶市婺源县,公民身份号码:XXX。 申请执行人抚州市某于2025年12月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抚住建罚决字〔2024〕第36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即责令被执行人江西某有限公司缴纳罚款及加处的罚款合计103540元,被执行人何某缴纳罚款及加处的罚款合计5178元。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执行人抚州市某查明被执行人江西某有限公司与某西丰荣建设有限公司等共348家在临川服务区提质升级项目加油站工程招标投标过程中,各自的投标文件同时出现极小概率或者完全不可能一致的内容,属于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构成了《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第四项规定的视为串通投标的情形。被申请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禁止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25年3月28日向被执行人江西某有限公司、何某作出抚住建罚决字〔2024〕第36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书载明:对江西某有限公司处中标价(1035.3957万元)千分之五的罚款,即伍万壹仟柒佰柒拾元,对何某处江西某有限公司罚款数额(伍万壹仟柒佰柒拾元整)5%的罚款,即贰仟伍佰捌拾玖元整的罚款。若在规定时间内不履行处理决定,将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行政处罚决定书》于2025年3月28日电子送达被执行人江西某有限公司。 2025年9月28日,申请执行人抚州市某对被执行人江西某有限公司、何某下达了抚住建决催字〔2024〕第363号《行政决定履行催告书》,并于2025年9月28日电子送达被执行人。 上述事实有申请执行人抚州市某提交的案件立案审批表、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及送达回证、行政决定履行催告书及送达回证、案件集体讨论记录、行政强制执行审批表等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抚州市某于2025年3月28日对被执行人江西某有限公司及何某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被执行人江西某有限公司及何某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也未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申请执行人经催告后申请我院强制执行行政处罚决定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强制执行抚州市某于2025年3月28日作出的抚住建罚决字〔2024〕第36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即责令被执行人江西某有限公司缴纳罚款及加处的罚款合计103540元,被执行人何某缴纳罚款及加处的罚款合计5178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