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206民初955号
原告:***,男,1975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
被告:厦门海沧城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兴港京口里231号京口岩小区35号楼13层-15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观***(厦门)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观***(厦门)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苏志国,男,1964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厦门市杏南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男,1969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厦门市杏南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厦门海沧区人民政府,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滨湖北路9号。
负责人:***,海沧区人民政府区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政府东孚街道办事处,住所地福建省厦门海沧区******98号。
负责人:***,该单位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天翼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天翼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厦门东孚房屋征迁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莲花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天翼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天翼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原告***与被告厦门海沧城建集团有限公司、苏志国、***、厦门海沧区人民政府、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政府东孚街道办事处、厦门东孚房屋征迁服务有限公司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5日立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原告***于2019年4月24日以需要补充调查相关事实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民事诉讼权利。***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负担。
审 判 长 王 芳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四日
法官 助理 ***
代书 记员 ***
附页:
本案执行申请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