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海沧城建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与厦门海沧城建集团有限公司、浩天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206民初12570号 原告:***,男,1985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昭通市大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厦门海沧城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兴港京口里**京口岩小区**楼****。 法定代表人:***。 被告:浩天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和.堤雅镜蒸蒸日上阁****>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64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三明市梅列区。 原告***与被告厦门海沧城建集团有限公司、浩天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23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因本案系当事人在诉前调解程序中自行和解而申请撤诉,免交案件受理费。 审 判 员 ***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页: 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