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盐池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宁0323民初2286号
原告:宁***水利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40122227963151W。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1,上海市建纬(银川)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盐池县水务局。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642126010156017M。
法定代表人:**,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2,住宁夏回族自治区。公民身份号码×××。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宁夏盐州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原告宁***水利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盐池县水务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8月4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回诉讼,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宁***水利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4114元,减半收取7057元,由原告宁***水利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九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