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6)宁0202民初2070号
原告:***,女,1968年2月24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鄂托克旗。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浪,宁夏综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男,1992年5月2日出生,汉族,务工人员,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鄂托克旗。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浪,宁夏综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4年1月22日出生,汉族,个体户,现住址不详。
被告:宁夏惠渠水利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贺兰县城南街(惠管处)。
法定代表人:李刚,宁夏惠渠水利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少东,宁夏惠渠水利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书记。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文堂,宁夏平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宁夏惠渠水利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宁夏惠渠水利建筑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白浪、原告***的委托代理人白浪、被告宁夏惠渠水利建筑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马少东、张文堂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款144605.80元,利息13882元(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年利率6%,自2014年12月计算至起诉之日),合计158487.80元;2.判令被告宁夏惠渠水利建筑公司在未付工程款范围内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宁夏惠渠水利建筑公司承担。事实及理由:2008年4月,宁夏惠渠水利建筑公司中标承建大武口大峰沟防洪工程后,将该工程分包给**个人施工,而**又将该工程中的土方外运、筑土坝项目分包给钟玉峰具体施工。工程完工后,**于2008年8月16日为钟玉峰出具欠到工程款404605.80元的一张欠条,对工程款进行了结算。之后,**分别于2012年2月8日向钟玉峰支付款项16万元,于2013年2月22日向钟玉峰支付款项10万元。但剩余工程款144605.80元拖欠至今。直到2014年底,钟玉峰得知工程款已到位,钟玉峰多次联系**,但**既不出面,也不配合钟玉峰到宁夏惠渠水利建筑公司进行结算。2015年12月9日,钟玉峰因病去世,***系钟玉峰的妻子,***是钟玉峰的儿子。现***、***为维护其合法财产权益不受损害,特将纠纷诉至本院,望判如所请。
宁夏惠渠水利建筑公司辩称,一、宁夏惠渠水利建筑公司并没有将工程分包给钟玉峰,***、***要求宁夏惠渠水利建筑公司对涉案欠款承担民事责任于法无据;二、宁夏惠渠水利建筑公司并不拖欠本案**的工程款,***、***要求宁夏惠渠水利建筑公司对涉案欠款承担责任毫无依据。综上,请法庭依法驳回***、***对宁夏惠渠水利建筑公司提起的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08年3月19日,宁夏惠渠水利建筑公司与**签订了一份《工程施工合同协议书》,约定由宁夏惠渠水利建筑公司将其承包大武口区采煤沉陷区大风沟行洪沟道山洪整治工程V标段工程分包给**个人施工。之后,**又将该工程中的土方外运、筑土坝项目分包给钟玉峰具体施工。2008年8月16日**出具欠到钟玉峰大武口大风沟防洪工程款404605.80元的一张欠条。之后,**分别于2012年2月8日向钟玉峰支付款项16万元,于2013年2月22日向钟玉峰支付款项10万元,但剩余工程款144605.80元拖欠至今。2015年12月9日,钟玉峰因病去世,***系钟玉峰的妻子,***是钟玉峰的儿子。还查明,宁夏惠渠水利建筑公司已将涉案工程量价款2173280元已陆续向**结清。在庭审中,***、***出示证明、死亡注销证明、(2015)石大民初字第1090号民事判决书、(2015)石民终字第1009号民事调解书、(2015)石民终字第1009号案件法庭庭审笔录、欠条及收条,以证明其主张待证事实的存在。宁夏惠渠水利建筑公司对以上证据质证除对证明、死亡注销证明无异议外,对其他证据在证据关联性上不能体现***、***待证事实的存在或者体现待证事实与本案争议无关。本院对***、***出示证据的认证意见为,证明、死亡注销证明宁夏惠渠水利建筑公司质证无异议,予以采信;其他证据相结合在证据关联性上能证明宁夏惠渠水利建筑公司将涉案工程违法分包给**施工;而**将分包的涉案工程又分包给钟玉峰施工,**与钟玉峰之间系无效的建设工程分包关系;在钟玉峰因病去世后,**下欠***、***工程欠款144605.80元。宁夏惠渠水利建筑公司针对***、***的诉讼主张,分别出示反驳证据即工程结算单、大武口大风沟行洪沟道整治五标工程付**款明细、借款及付款票据、中国建设银行转账支票存根、工程施工协议、借条(复印件)、工程结算单,以推翻***、***主张其在本案中对涉案下欠款项承担付款责任。***、***对上述证据质证为除对工程施工协议没有异议外,对其他证据的证明目的均不予认可。本院对宁夏惠渠水利建筑公司举证证据认证意见,借条、工程结算单在证据关联性上与本案争议无实质关系,不是本案争议要证明的事实,其他证据真实、合法,在证据关联性上能体现涉案待证事实存在,且待证事实与涉案争议具有实质关系,予以采信。
本院认为,合同当事人应信守诚实以负适当合同履行义务。***、***主张**在本案中支付下欠工程款144605.80元理由正当,证据充分,于法有据,予以支持。***、***主张**支付款项产生的利息,应以**出具“欠条”之日(于2008年8月16日出具)的第二天之后,并结合***、***在诉状中陈述其计算利息开始的时间“自2014年12月”及“直到2014年底,钟玉峰得知工程款已经到位,多次联系**付款”自认表述内容,应确定计算利息开始的时间为2014年12月1日;以法定年利率6%计算至本案立案之日有18个月利息为13014.52元,该损失是**迟延支付下欠工程款实际损失亦是直接损失的体现且在**不履行支付欠付工程款可能造成损失的合理预期之内,该利息主张较适当,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予以支持。***、***主张宁夏惠渠水利建筑公司也应向其支付涉案工程欠款责任,但宁夏惠渠水利建筑公司出示反驳证据即工程结算单、大武口区大风沟行洪沟道整治ⅴ标段工程付**款明细、借款及付款票据、中国建设银行转账支票存根、工程施工协议,在证明力上能证明宁夏惠渠水利建筑公司已将涉案工程价款已向**陆续结清,***、***突破合同的相对性主张宁夏惠渠水利建筑公司支付涉案下欠款项的途径已被切断,该主张不符合法律的规定,不予支持。**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对其所享有相应诉讼权利、法定免责抗辩权利的放弃,应承担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六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第二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支付原告***、***工程款144605.80元、利息13014.52元,合计157620.32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义务方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470元,公告费300元,由**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刘 力
审 判 员 刘 佳
人民陪审员 蒋秀莲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范抒意
本案适用法律条款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
第一百一十三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经营者对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一百三十条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第二百六十九条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六条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当事人。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四条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第二百三十六条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
调解书和其他应当由人民法院执行的法律文书,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本院特别提醒:当事人上诉的,应当于递交上诉状之日起至上诉期届满后七日内,向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则视为放弃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