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光电源股份有限公司

阳光电源股份有限公司、甘肃省华池县项目建设办公室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华池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甘1023民初1号 原告:阳光电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甘肃省华池县项目建设办公室,住所地:甘肃省华池县。 法定代表人:***,该办公室主任。 被告:华池县发展和改革局,住所地:甘肃省华池县。 法定代表人:***,该局局长。 原告阳光电源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甘肃省华池县项目建设办公室、华池县发展和改革局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月2日受理后。原告于2025年2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阳光电源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阳光电源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4390元,减半收取计22195元,由原告阳光电源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