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华池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甘1023民初1号
原告:阳光电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甘肃省华池县项目建设办公室,住所地:甘肃省华池县。
法定代表人:***,该办公室主任。
被告:华池县发展和改革局,住所地:甘肃省华池县。
法定代表人:***,该局局长。
原告阳光电源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甘肃省华池县项目建设办公室、华池县发展和改革局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月2日受理后。原告于2025年2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阳光电源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阳光电源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4390元,减半收取计22195元,由原告阳光电源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