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桂冠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萍乡市荣辉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江西桂冠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赣0302民初1616号 申请人:萍乡市荣辉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后埠街汇蓝国际171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300MA35LWMGX9。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江西桂冠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安源镇人民政府经贸大楼三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300162470152M。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男,1970年12月8日生,汉族,住江西省。 申请人萍乡市荣辉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被申请人江西桂冠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萍乡市荣辉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江西桂冠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47385.85元的存款或相应价值的财产,并由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以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江西桂冠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47385.85元的存款或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494元,由申请人萍乡市荣辉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先行垫付。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一日 代理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