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赣0302民初1616号之二
申请人:萍乡市荣辉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后埠街汇蓝国际171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300MA35LWMGX9。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宏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江西桂冠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安源镇人民政府经贸大楼三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300162470152M。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男,1970年12月8日生,汉族,住江西省。
申请人萍乡市荣辉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被申请人江西桂冠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萍乡市荣辉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本院于2019年5月21日下达了(2019)赣0302民初161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江西桂冠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47385.85元的存款或相应价值的财产。现申请人萍乡市荣辉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萍乡市荣辉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江西桂冠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财产的冻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日
代理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