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鲁0214民初8235号
原告:青岛佳明测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高新区聚贤桥路11号,91370200264781429N。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四川柯锐琦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人民中路三段57号1栋14楼140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6818143167。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岛佳明测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柯锐琦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22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四川柯锐琦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169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它财产,并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四川柯锐琦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169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它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