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佳明测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青岛佳明测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兰宝节能环保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鲁0214民初8236号 原告:青岛佳明测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高新区聚贤桥路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00264781429N。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哈尔滨兰宝节能环保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道里区河广街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102665662340G。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岛佳明测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哈尔滨兰宝节能环保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青岛佳明测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27日以各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以各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青岛佳明测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660元,减半收取1830元,申请保全费1360元,均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