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鲁0214财保55号
申请人:日照慧昊机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岚山区安东卫街道东街(移动公司东100米)。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青岛佳明测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青岛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北部园区聚贤桥路11号。
申请人青岛佳明测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青岛佳明测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向日照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保全被申请人价值人民币60万元的财产,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日照中心支公司为本案保全提供担保,2023年7月17日日照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的理由成立,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青岛佳明测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银行的存款人民币60万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人民币3520元,申请人已预交。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七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