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佳明测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青岛佳明测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扎赉特旗山水水泥有限公司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扎赉特旗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内2223民初1995号 原告:青岛佳明测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郑某,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某,女,1980年1月27日出生,汉族,员工, 被告:扎赉特旗山水水泥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扎赉特旗绰勒镇。 法定代表人:刘某,系该公司经理。 原告青岛佳明测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扎赉特旗山水水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青岛佳明测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青岛佳明测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468元,减半收取1,734.00元原告青岛佳明测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五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