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冀0109民初4134号
原告石家庄市生态环境局藁城区分局与被告青岛佳明测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2日立案。原告石家庄市生态环境局藁城区分局于2021年6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石家庄市生态环境局藁城区分局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石家庄市生态环境局藁城区分局撤诉。
案件受理费6960.00元,由石家庄市生态环境局藁城区分局负担。
审判员 耿燕广
书记员 胡梦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