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佳明测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赤峰天泰科技有限公司与青岛佳明测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内04民终1769号
上诉人赤峰天泰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青岛佳明测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内0402民初736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上诉人赤峰天泰科技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赤峰天泰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8日申请撤回上诉。
准许上诉人赤峰天泰科技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用2686.00元,减半收取1343.00元,由上诉人赤峰天泰科技有限公司承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张国利 审判员 张淑丽 审判员 麻秋野
书记员 顾亚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