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冀0133民申1号
再审申请人赵县赵州热电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青岛佳明测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20)冀0133民初1467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尽管申请人申请再审依据的事实成立,但原审双方当事人均为法人,按照民诉法规定,再审申请人应当向上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其再审申请不符合本院受理条件,申请人应当向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赵县赵州热电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吕国清
审判员 焦吉波
审判员 李春苗
书记员 张 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