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4财保220号
申请人:常州高新区社会事业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新北区通江南路29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1354931785W。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江苏源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江苏源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新北区太湖东路9号4幢401、402、4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00752719106X。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常州高新区社会事业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回购款纠纷一案,申请人常州高新区社会事业实业投资有限公司向常州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80万元予以冻结或对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予以查封。担保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公司向本院出具了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单保函,担保金额为280万元。2022年11月9日,常州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常州高新区社会事业实业投资有限公司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80万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常州高新区社会事业实业投资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陆 军
审判员 刘 蕾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