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411民初1987号之一
申请人:上药集团常州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001371904076,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延陵西路102号。
法定代表人:沈波,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文伟,北京市盈科(常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镔,北京市盈科(常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00752719106X,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太湖东路9-1号11楼。
法定代表人:钱伟红。
被申请人:上海津拓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5324298405J,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美盛路171号3幢2层249室。
法定代表人:蒯大悦。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药集团常州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津拓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常州高新区社会事业实业投资有限公司、吴桂华、邵久刚、叶苗、吴小雷、第三人常州高新医疗服务有限公司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上药集团常州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津拓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70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了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上药集团常州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津拓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银行存款70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旭光
二〇二一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 洪 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