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93民初6424号
原告:四川美联信通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高新区天府二街********。
法定代表人:曾卫东,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冉琳玲,四川明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蜜,四川明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新**太湖东路****div>
法定代表人:钱伟红,职务不详。
原告四川美联信通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8日立案。四川美联信通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四川美联信通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的行为属于在法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且无规避法律之处,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四川美联信通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104元(已减半收取),由四川美联信通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夏旭东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三日
书记员 曾李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