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明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湖北明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鄂0302民初1323号 原告:***,男,1950年2月12日生,汉族,现住十堰市经济开发区。 被告:***,男,1966月12月7日生,汉族,现住湖北省房县。 被告:湖北明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十堰市茅箭区天津路李家边区小区3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30055066707XT.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与被告***、湖北明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21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335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