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116民初8724号之二
原告:镇江荣宏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镇江市新区港南路300号中小企业园。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海汀顿建筑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杨宋镇凤翔东大街9号A座A0763室。
法定代表人:**。
被告:湖北世纪京泰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红安县经济开发区新型产业园。
法定代表人:***。
被告:红安万瑞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红安县八里湾镇前进路92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武汉福星宏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胜利街339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随县光胜玻璃钢化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随县经济开发区(高速路口)。
法定代表人:***。
原告镇江荣宏新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海汀顿建筑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湖北世纪京泰家具有限公司、红安万瑞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武汉福星宏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随县光胜玻璃钢化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2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方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镇江荣宏新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诉讼费1180元、保全费1020元,由镇江荣宏新材料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熊海水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孙晴
书记员周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