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金冠交通设施有限公司

济南金冠交通设施有限公司、山东浩烨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鲁0321执1579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济南金冠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东浩烨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19日作出(2020)鲁0321民初260号民事调解书,调解内容如下:一、被告山东浩烨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济南金冠交通设施有限公司工程款22176元,于2020年4月20日前付清;二、原告济南金冠交通设施有限公司放弃其他诉讼请求。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案件受理费177元,由被告山东浩烨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因山东浩烨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济南金冠交通设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本院于2020年6月11日立案受理,执行标的22353.00元。 案件执行过程如下: 1、2020年6月18日,本院依照申请执行人提供的被执行人所在地,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和法律规定的义务。 2、2020年6月12日,本院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证券、车辆、房产等财产情况,反馈被执行人名下有小数额存款。 3、2020年10月31日将被执行人纳入限制高消费,期限为60个月。 4、经本院线下调查,2020年10月9日,本院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的债权,因债权未到期,暂时无法处置;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名下现暂无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 5、2020年10月31日,本院将案件的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的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并听取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标的22353.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涉案债务利息本次执行未果。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笔录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次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财产依职权穷尽调查措施,发现被执行人确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对本院执行及调查情况无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如不服本裁定,应当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终结执行行为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封刚远 审判员  孙翠红 审判员  甘丽静
书记员  巩 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