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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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德令哈市人民法院
pt;”>民事裁定书
(2018)青2802民初35号原告:***,男,汉族,1971年6月12日出生,身份证号×××,务工人员,德令哈市平原村农民,现住该村四社0224号。委托诉讼代理人:***,海西州法律援助中心援助律师。被告:***,男,汉族,1985年11月5日出生,身份证号×××,务工人员,现住西宁市城南新区园丁园小区7号楼4单元441室。被告:青海禹功水利水电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所在地青海省湟中县总寨镇享堂佳苑162-6-8号。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原告***诉被告***、青海禹功水利水电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4月12日以被告当庭支付钱款,原告主动撤诉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275元减半收取,即137.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长***人民陪审员***人民陪审员***二0一八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