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尚国帮与某某、青海禹功水利水电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青海省德令哈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青2802民初36号 原告:***,男,汉族,1963年9月23日出生,德令哈市务工人员,现住德令哈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海西州司法局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被告:***,男,汉族,1983年11月5日出生,现住青海省西宁市。 被告:青海禹功水利水电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所在地:青海省湟中县总寨镇亨堂佳苑162-6-8。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1991年11月2日,身份证号×××,该公司员工,现住青海省西宁市生物园区经五路紫恒帝景34号楼1单元1034室。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青海禹功水利水电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于2018年4月12日以双方私下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即2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0一八年四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