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德令哈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青2802民初36号
原告:尚国帮,男,汉族,1963年9月23日出生,德令哈市务工人员,现住德令哈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海西州司法局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被告:***,男,汉族,1983年11月5日出生,现住青海省西宁市。
被告:青海禹功水利水电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所在地:青海省湟中县总寨镇亨堂佳苑162-6-8。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何顺鹏,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1991年11月2日,身份证号×××,该公司员工,现住青海省西宁市生物园区经五路紫恒帝景34号楼1单元1034室。
本院在审理原告尚国帮诉被告***、青海禹功水利水电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尚国帮于2018年4月12日以双方私下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尚国帮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尚国帮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即25元由原告尚国帮承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0一八年四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