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禹功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青海禹功水利水电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德令哈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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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青2802民初35号

原告:***,男,汉族,1971年6月12日出生,身份证号××,务工人员,德令哈市,现住该村四社0224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海西州法律援助中心援助律师。

被告:***,男,汉族,1985年11月5日出生,身份证号××,务工人员,现住西宁市城南新区。

被告:青海禹功水利水电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所在地青海省湟中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被告***、青海禹功水利水电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4月12日以被告当庭支付钱款,原告主动撤诉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275元减半收取,即137.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0一八年四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