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龙腾九洲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陕西龙腾九洲建设有限公司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陕民申7203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女,1986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咸阳市旬邑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韶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韶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男,1963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咸阳市旬邑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咸阳市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陕西龙腾九洲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咸新区秦汉新城周陵街道办(福银南)新庄村一组3号办公楼402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陕西兴隆建业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咸阳市旬邑县西新小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陕西龙腾九洲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腾九洲公司)、陕西兴隆建业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隆建业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4)陕04民终344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再审称,(一)原审判决责任划分有误,申请人承担30%的次要责任过高。此次事故主要的原因在于被申请人作为接受劳务一方未提供安全帽、安全绳等防护措施,没有尽到合理的保障义务。其次,***是在***的指挥下进行脚手架的搭建,***当庭认可。再次,***作为现场指挥者明知***没有任何安全措施的情况下,指使***在脚手架上放置梯子进行施工,并且自己没有扶梯子或让他人扶梯子等行为,进而导致***从施工架上掉落,因无任何防护措施受到较为严重的伤害。因此申请人作为劳动者,面对领导的指挥和安排,虽然从施工架上跌落,具有一定过错,但并非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主观意愿。龙腾九洲公司、兴隆建业公司作为有资质的生产经营单位,对于进行劳务活动的专业化水平、安全保障水平、事故防范能力远在提供劳务者之上,具有绝对优势。***作为提供劳务者,文化水平、经济水平、风险负担能力有限,由其承担30%的次要责任必然使其承担过大风险,显失公平。(二)二审判决赔偿金额认定有误。二审认定护理费7627.9元与实际不符。申请人因为没有母亲,住院期间由其弟***护理,且已向法院提供了请假条、公司出具的误工工资证明、***工资发放银行流水、营业执照副本,其证据来源合法、真实且与本案有关。能够证明***在***住院期间进行护理,住院期间护理费45天计算应当按照12792.5元计算。二审法院认定护理用品费3440元没有充分的证据与实际不符。住宿费已向法庭提交发票,***住院期间,由于***家远,***丈夫智力不全,不能独立完成陪护事项,没有别人替换陪护,在酒店简单满足一些陪护人员个人卫生需要,休息需要,申请人已开具发票并提供。(三)二审法院认定事实有误,***、龙腾九洲公司不承担责任有误。龙腾九洲公司在施工作业中负有提供安全措施并检查、监督、纠正作业中存在的不安全行为的义务,作为总发包人未尽到合理的安全审查义务,应与***、兴隆建业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龙腾九洲公司提交意见称,二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请求驳回再审申请。***与兴隆建业公司建立了劳务关系,原审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判令龙腾九洲公司不承担责任正确。 本院经审查认为,龙腾九洲公司与兴隆建业公司签订劳务承包合同,约定兴隆建业公司使用机械、设备、用具必须满足安全施工要求,施工人员持证上岗,配备个人安全防护用品,做好现场安全防护,购买人身保险。2022年6月29日,***联系***在兴隆建业公司施工工地粉刷墙面,***提供施工架,***自行搭建两层活动架,操作时因未踩稳从梯上掉落。根据原审中当事人提交的证据及庭审陈述,可以证明***代兴隆建业公司行使管理的职务行为,原审认定***与兴隆建业公司形成劳务关系并无不当。***申请再审称***及龙腾九洲公司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依据不足。兴隆建业公司作为用工主体未为劳务人员提供安全防护措施,应承担主要责任,***作为施工人员亦未尽到安全注意义务,具有一定过错。原审结合本案实际情况认定***承担30%的责任基本合理,并无明显不当。关于护理费认定,因***提供证据不足以证明***是否进行护理、护理期间、事发前六个月平均收入等情况,原审依据陕西省2022年私营单位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上一年度年平均工资计算护理费符合法律规定。关于护理用品及住宿费,***原审提交证据无护理用品明细,其主张的住宿费无法律依据,原审不予支持亦无不当。 综上,***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二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