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浙0702民初3772号
原告:金华市某有限公司,住所地金华市婺城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邢某,执行董事。
被告:某有限公司,住所地金华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勇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勇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戴某,男,1982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住金华市婺城区,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告:方某乙,男,1970年6月26日出生,汉族,住金华市婺城区长山乡,公民身份号码:XXX。
原告金华市某有限公司与被告某有限公司、戴某、方某乙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3月12日立案。原告金华市某有限公司于2025年5月21日向法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金华市某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金华市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保全费4923元(原告已预交),合计4948元,由原告金华市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五月二十六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