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皖1302民初19846号
原告:宿州市超强管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符离镇沈圩村。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三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展望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多湖街道南路8号浙中总部经济中心3号楼11层。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一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5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
原告宿州市超强管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展望园林建设有限公司、被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宿州市超强管业有限公司于2024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宿州市超强管业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宿州市超强管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613元,由原告宿州市超强管业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何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