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1204民初248号
原告:***,男,1969年11月27日生,汉族,住泰州市姜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建荣,江苏伟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省江苏方正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泰州市姜堰区。
法定代表人:徐俊,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申明华,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铁龙,江苏指明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2年2月6日生,汉族,住泰州市姜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洪栋,泰州市姜堰区娄庄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与被告江苏省江苏方正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3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710元,减半收取计35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高峰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日
法官助理 徐霞
书 记 员 梁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