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方正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阳泉市海东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与江苏方正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某某、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阳泉市郊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晋0311民初1373号
原告:阳泉市海东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阳泉市郊区。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段承国,山西智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方正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泰州市。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64年1月30日出生,江苏省姜堰市人,现住址不详。
被告:***,男,1960年12月26日出生,江苏省镇江市人,现住址不详。
原告阳泉市海东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方正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4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
阳泉市海东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三被告归还原告40万元。2、判令三被告自原告起诉之日按照年利率6%支付利息至本息还清之日。3、本案诉讼费由三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4年11月25日,被告江苏方正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向原告借款40万元。2017年9月18日,被告***向原告出具《承诺书》为该笔40万元借款提供担保。原告向三被告催要无果,故起诉。
成讼后,本院按照原告提供的被告***、***住所地为被告送达起应诉材料及开庭传票,但因该住址有误且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送达地址,致本案送达未果。
本院认为,原告起诉后无法提供被告的准确送达地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阳泉市海东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阳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