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苏1204民初1369号
原告:***,男,1969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泰州市姜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伟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方正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州市姜堰区罗塘街道罗塘新村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04141339614R。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53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工作人员,住泰州市姜堰区。
被告:富誉达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泰州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州市姜堰区娄庄镇娄蒋路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04MA1XJUX98R。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顺,男,1972年2月6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工作人员,住泰州市姜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洪栋,泰州市姜堰区娄庄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68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泰州市姜堰区。
被告:孙进,男,1967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住泰州市姜堰区。
原告***与被告江苏方正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富誉达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泰州有限公司、***、孙进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1日立案后,原告于2020年6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计2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日
法官助理*雯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