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民事裁定书
(2025)内0404民初3255号
原告:***,男,1989年8月4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汉族,职业不详,住内蒙古赤峰市喀喇沁旗。
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百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某,男,1982年10月21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民族及职业不详,住内蒙古赤峰市松山区。
被告:赤峰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松山区物流园区。
法定代表人:刘某乙。
被告:胡某,男,1990年10月11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汉族,职业不详,住内蒙古赤峰市松山区。
被告:内蒙古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松山区。
法定代表人:崔某。
原告***与被告杨某、赤峰某有限公司、胡某、内蒙古某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2月2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被告胡某下落不明,无法送达法律文书,另因本案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可以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六月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