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峰天达建筑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内0404民初11181号 原告:***,男,1975年9月24日出生,蒙古族,农民,住赤峰市。 原告:***,男,1976年3月15日出生,蒙古族,农民,住赤峰市。 被告:赤峰天达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赤峰市松山区物流园区巴林大街北侧五金机电城二期1号写字楼1-1-12101。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被告:***,男,1973年9月24日出生,汉族,无业,住赤峰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松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赤峰天达建筑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0月17日立案。原告***、***于2024年11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41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