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峰天达建筑有限公司

某某、赤峰天达建筑有限公司等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内0404执保1400号 申请人:***,女,1982年2月21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 被申请人:赤峰天达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松山区物流园区巴林大街北侧五金机电城二期1号写字楼-1-1-2101。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申请人:赤峰九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新城小新地组团开发平双公路立交桥锡伯河以南、西拉沐伦大街以北,宝山路以东万达广场C地块C7号楼012215。 法定代表人:***,经理。 申请人于2024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将被申请人赤峰天达建筑有限公司在赤峰九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工程款2200000元予以冻结,要求被申请人赤峰九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停止向***、***及赤峰天达建筑有限公司支付。申请人以其在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保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提供担保。本院依法作出(2024)内0404民初10086号民事裁定,裁定将被申请人赤峰天达建筑有限公司在被申请人赤峰九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工程款予以扣留,扣留金额2200000元。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将被申请人赤峰天达建筑有限公司在被申请人赤峰九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工程款2200000元予以扣留,扣留期限三年; 二、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在保险限额内对申请人申请错误承担赔偿责任。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