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内0404执保123号
申请人:赤峰金宇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喀喇沁旗牛家营子镇仓窖村二组。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赤峰凯迪装饰装潢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松山区向阳小区五组团6#楼18号车库。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人赤峰金宇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24年2月2日向本院提出变更财产保全标的物申请,要求解除对被申请人赤峰金宇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账号0605********内存款900000元的冻结,并申请将担保人***所有的登记在赤峰恒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位于赤峰市松山区××小区××号楼××号房屋予以查封。本院作出(2023)内0404民初11339号之一民事裁定,裁定将担保人***所有的登记在赤峰恒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位于赤峰市松山区××小区××号楼××号房屋予以查封,查封金额900000元;解除对赤峰金宇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账号0605********内存款900000元的冻结。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将担保人***所有的登记在赤峰恒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位于××予以查封,查封金额900000元,查封期限三年。
二、解除对赤峰金宇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账号0605********内存款900000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二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