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峰金宇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赤峰凯迪装饰装潢有限公司、赤峰金宇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内0404执保541号 申请人:赤峰凯迪装饰装潢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松山区向阳小区五组团6#楼18号车库。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赤峰金宇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喀喇沁旗牛家营子镇仓窖村二组。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人于2024年6月2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将被申请人赤峰金宇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420000元予以冻结。申请人以其在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投保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提供担保。本院依法作出(2024)内0404民初6121号民事裁定,裁定将被申请人赤峰金宇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420000元予以冻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将被申请人赤峰金宇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420000元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一年。 二、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在保险限额内对申请人申请错误承担赔偿责任。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