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峰金宇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赤峰凯迪装饰装潢有限公司、赤峰金宇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内0404执保8号 申请人:赤峰凯迪装饰装潢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松山区向阳小区五组团6#楼18号车库。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赤峰金宇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喀喇沁旗牛家营子镇仓窖村二组。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人赤峰凯迪装饰装潢有限公司于2024年1月1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赤峰金宇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账号0605********内存款900000元。申请人赤峰凯迪装饰装潢有限公司以其在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保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险提供担保。本院作出(2023)内0404民初11339号民事裁定,裁定冻结被申请人赤峰金宇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账户0605********内存款900000元。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将被申请人赤峰金宇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户0605********内存款予以冻结,冻结金额900000元,冻结期限一年。 二、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在保险限额内对申请人的申请错误承担赔偿责任。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