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峰博达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赤峰博达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赤峰市中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内0402民初1041号 原告:赤峰博达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元宝山区平庄镇铁东经济小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大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赤峰市中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元宝山区平庄哈河街中段南侧(饮联大厦内)。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三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原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赤峰博达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博达公司)与被告赤峰市中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25日立案受理。 原告博达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给付工程款3200万元、违约金及利息420万(计算至2018年11月8日),合计3620万元(待鉴定报告出具后,诉讼请求会有所增加);2、原告在上述诉讼请求范围内对其承建的宝山大酒店A段和B段改建、扩建工程折价或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3、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与理由:原告承建被告开发的宝山大酒店改建、扩建工程。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被告未按约定支付工程款。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通知》的相关规定,本案诉讼标的额超过3000万元,本院对本案没有级别管辖权。本案应由赤峰市中级人民管辖。 综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级别管辖异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至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O一九年八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