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梧州甜蜜家蜂业有限公司

广西梧州甜蜜家蜂业有限公司、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藤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0)桂0422执202号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广西梧州甜蜜家蜂业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2019)桂0422民初99号及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桂04民终88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广西梧州甜蜜家蜂业有限公司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1月1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内容,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广西梧州甜蜜家蜂业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失费和案件受理费55836.61元及申请执行费737.55元的义务。被执行人在收到执行通知书后,于2020年2月7日将执行款56574.16元交付到本院账户。现已发放给申请执行人***55836.61元,交纳执行费737.55元。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笫108条第(l)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本案的执行内容,现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 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