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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武市清煌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等与上海华谊建设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邵武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5)闽0781执异17号 异议人(案外人):某甲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 法定代表人:火某,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某乙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邵武市故县。 法定代表人:曾某,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某丙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邵武市。 法定代表人:徐某,执行董事。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某乙公司与被执行人某丙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即(2024)闽0781执1620号案件]中,某甲公司请求法院中止对某丙公司在某银行邵武支行设立的账号为账户中175,000元的执行,并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某甲公司称,其已收到邵武法院向其发出的(2024)闽0781执保228号协助执行通知书,收到通知书后,其已暂停向某丙公司支付相关款项。2025年2月18日,由于其公司工作人员操作失误,误将应向其他单位支付的材料款175,000元汇入某丙公司银行账户上(账号:),其发现错误打款后,立即联系了某丙公司要求退回误打款项,某丙公司告知其账户已被邵武法院冻结,无法向其退款。现特向法院请求中止对案涉账户中175,000元的执行,并将款项向其退还。某甲公司向本院提交中国民生银行电子银行业务回单(付款)1份。 本院查明,关于某乙公司与某丙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9月29日作出(2024)闽0781民初2635号民事调解书,双方达成协议:“一、被告某丙公司确认拖欠原告某乙公司案涉货款人民币381,400元,该款定于2024年10月5日前支付;二、被告某丙公司自愿支付原告某乙公司为追索本案债务所产生的律师费9,000元、保全费2,520元,上述款项共计11,520元,该款定于2024年10月5日前支付;三、本案纠纷就此了结,双方再无瓜葛。案件受理费7,194元,减半收取计3,597元,由被告某丙公司负担。”某乙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4年11月5日立案执行后,作出(2024)闽0781执1620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某丙公司存款、债券、股票、基金402,311元或扣留、提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上述被执行人402,311元的财产、收益。2024年11月6日,本院冻结了某丙公司在某银行邵武支行设立的账号为的账户,冻结金额为392,920元,冻结期限12个月(结束日期2025年11月6日)。 另查明,案涉账号为的账户于2025年2月18日由某甲公司汇入175,000元,银行付款回单载明“客户附言:工程款”。 再查明,某丙公司于2025年3月26日出具了《声明》,表示某甲公司于2025年2月18日付给某丙公司的款项175,000元,确为某甲公司应向某丙公司支付的工程款,某丙公司同意该款项由本院划拨给某乙公司,用于归还其欠某乙公司的货款。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第一款:“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之规定,某丙公司作为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有权冻结其银行存款。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对案外人提出的排除执行异议,人民法院应当审查下列内容:(一)案外人是否系权利人;(二)该权利的合法性与真实性;(三)该权利能否排除执行。”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对案外人的异议,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标准判断其是否系权利人:……(三)银行存款和存管在金融机构的有价证券,按照金融机构和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账户名称判断;有价证券由具备合法经营资质的托管机构名义持有的,按照该机构登记的实际出资人账户名称判断……”之规定判断,案涉账户登记的账户名称为某丙公司,某丙公司即为案涉账户内银行存款的权利人,而非某甲公司。且某丙公司亦出具了《声明》,确认案涉账户内的款项175,000元,系某甲公司应向其支付的工程款。故某甲公司提出排除执行的异议理由不能成立。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第十七条第(一)项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裁定如下: 驳回某甲公司的异议请求。 案外人、当事人对本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应当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四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