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苏0904民初5889号
原告:上海某某建设有限公司。
被告:某某(江苏)有限公司。
原告上海某某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某某(江苏)有限公司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9月23日立案。原告上海某某建设有限公司于2024年10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某某(江苏)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某某建设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某某(江苏)有限公司的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某某建设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某某(江苏)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上海某某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