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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某某建设有限公司、某某(江苏)有限公司技术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苏0904民初5889号 原告:上海某某建设有限公司。 被告:某某(江苏)有限公司。 原告上海某某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某某(江苏)有限公司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9月23日立案。原告上海某某建设有限公司于2024年10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某某(江苏)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某某建设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某某(江苏)有限公司的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某某建设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某某(江苏)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上海某某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