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沪0109民初20673号
原告:广西瑞达化工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省南宁市青秀区***18-1号嘉和自由空间A座702号房。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南国雄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南国雄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上海华谊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曲阳路930号5幢8楼。
原告广西瑞达化工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华谊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9月12日立案后,原告于2023年1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西瑞达化工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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