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渝0102民初6661号
原告:上海华谊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09132282724Q,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曲阳路930号5幢8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市涪陵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重庆永原盛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2MA5U4C6T3T,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街道化医大道57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上海华谊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永原盛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0月13日立案。原告上海华谊建设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上海华谊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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