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贮昊混凝土有限公司

河北贮昊混凝土有限公司与石家庄三建建业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冀0105民初1812号
原告:河北贮昊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杜北乡上京村村南。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石家庄三建建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新石南路59号。
法定代表人:宋臣龙,董事长。
河北贮昊混凝土有限公司与石家庄三建建业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9日立案。原告河北贮昊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8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河北贮昊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561.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