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贮昊混凝土有限公司

河北贮昊混凝土有限公司、河北昶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张家口分公司、河北昶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冀0105执恢138号
申请执行人:河北贮昊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新华区杜北乡上京村村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0688231674B。
法定代表人:李银锁。
被执行人:河北昶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张家口分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张家口市高新区清水河南路9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701579594011U。
负责人:王丽萍。
被执行人:河北昶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裕华区剑桥春雨小区5号楼(开元大楼)7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0676008731B。
法定代表人:齐飞。
本院在执行河北贮昊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河北昶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张家口分公司、河北昶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一案中,查封、扣押、冻结了河北昶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张家口分公司、河北昶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车辆、房产,因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73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河北昶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张家口分公司、河北昶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名下钱款2082998元或同等价值财产的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郭 健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李景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