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贮昊混凝土有限公司

河北贮昊混凝土有限公司、河北昶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无因管理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冀0105执2563号
申请执行人:河北贮昊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新华区杜北乡上京村村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0688231674B。
法定代表人:李银锁,系该公司经理兼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河北昶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裕华区剑桥春雨小区**楼(开元大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0676008731B。
法定代表人:齐飞,系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河北贮昊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河北昶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一案中,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冀0105民初4754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提取被执行人河北昶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钱款2082998元及迟延履行利息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郭 健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刘梦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