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0114民初6667号
原告:***,男,1967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彰武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泽云、吴家庆,辽宁泰庆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油石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濮阳市。
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4109007313151962。
法定代表人:李付玉,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竹,江苏天哲(淮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中油石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2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不规避法律,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利益。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1212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张俊伟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张明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