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油石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中油石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河北亿健管道设备制造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盐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冀0925财保293号
申请人:中油石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濮阳市万利财富广场12楼。
法定代表人:李付玉,任董事长。
被申请人:河北亿健管道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山县小营乡新霞线小营段。
法定代表人:韩秀青。
申请人中油石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17日向濮阳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河北亿健管道设备制造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在2000000元以内予以冻结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中油石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保单保函提供担保。2022年5月27日,濮阳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河北亿健管道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在沧州银行盐山支行5330××××1845账户内存款2000000元,冻结期限一年,自2022年5月27日起至2023年5月26日止。
案件申请费5000元,暂由中油石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王 丽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付 猛
书 记 员  韩秀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