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旭安信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广州旭安信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与广州家化化学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粤0112民初1808号
原告(反诉被告):广州旭安信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科学大道112号(A1栋及地下车库)2107-210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83723759002H。
法定代表人:梁广珍,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慧,广东沁森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婷,广东沁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广州家化化学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科学大道112号2303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678379407X3。
法定代表人:朱统臣,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春生,广东连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俊阳,广东连越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广州旭安信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旭安信公司)诉被告广州家化化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家化公司),被告家化公司反诉原告旭安信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本院于2019年3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于2019年4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旭安信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慧、张婷,家化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春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旭安信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确认家化公司解除合同的行为无效,家化公司应继续履行与旭安信公司签订的《消防工程服务合同》;2.家化公司立即向旭安信公司支付工程余款20160元及利息(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从2017年12月27日计至实际付清之日);3.本案的诉讼费用由家化公司承担。
事实和理由:2016年10月17日,旭安信公司与家化公司签订《消防工程服务合同》,约定家化公司委托旭安信公司承包“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及自动喷淋系统改造施工”工程,承包范围为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防火卷帘系统。合同签订后,旭安信公司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2016年11月19日经消防工程设计并报广州市公安局黄埔区分局审核,出具《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同意该工程消防设计。2016年12月25日,旭安信公司完成消防改造施工,并于2017年4月1日协助家化公司进行办公室内部装修工程的消防验收申报工作(注:该验收范围,除了旭安信公司的施工范围,还包括家化公司发包给第三方的装修施工内容)。2017年5月12日,广州市公安局黄埔区分局以穗公埔消验字[2017]第0078号《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综合评定该工程消防验收不合格,并要求家化公司整改后重新申报消防验收。基于“不合格问题”皆非旭安信公司施工范围,旭安信公司根本无可能整改以消除问题,旭安信公司只能屡次督促家化公司整改,2017年12月,双方经过沟通协商,旭安信公司协助家化公司重新申报消防验收,但因家化公司未进行整改导致第二次消防验收仍不合格,直至今日,家化公司仍不督促第三方进行装修整改以达到消防验收要求,亦以此为由拖延支付款项。2018年11月23日,家化公司发出《解除合同通知书》,不仅不愿意支付剩余款项,反而要求旭安信公司支付违约金。2019年1月14日,旭安信公司发出《关于不同意解除合同,要求及时支付工程款并支付违约金的函》,但家化公司仍置之不理。旭安信公司认为,其已经依约完成了合同规定的消防改造施工工程,导致消防验收不合格的问题不属于旭安信公司的施工范围,旭安信公司并不存在违约行为,家化公司无权以消防验收不合格为由解除合同,其解除合同的行为应属无效。消防部门评定消防验收不合格是针对整个办公室内部装修工程的消防验收所作出的意见,而非仅仅对旭安信公司承包范围内的消防工程进行验收。消防验收未对旭安信公司的施工提出异议,证明旭安信公司施工的消防工程质量合格,已通过消防验收,家化公司应支付剩余工程款。
家化公司答辩称,工程完工后,旭安信公司向消防部门报审不能通过,时间拖了两年多,多次沟通无果。在发出解除合同通知后,家化公司另行委托了广东齐创建设有限公司广州第二分公司(以下简称齐创公司)对消防进行整修和报审,工程范围包括消防设计图、报审、检测报告等。最终消防部门验收合格。从其承包范围内看案涉合同均应包括以上施工内容。而经过该公司专业处理,现在消防已经合格。显然旭安信公司施工不合格,导致不能过审。旭安信公司构成重大违约,没有履行报审工作,该工作在合同报价书中占45000元。合同约定包工、包料、包安全文明施工、包质量、包工期、包消防报审、验收或备案手续,并在报价中单独列出消防报审、验收或备案手续费用45000元,几乎占整个工程的一半造价。事实上,合同设计、消防施工完全由旭安信公司进行,第三方施工前亦将图纸交给旭安信公司,第三方仅仅是配合,不是消防施工主体。
家化公司向本院提出反诉诉讼请求:1.确认旭安信公司与家化公司签订的《消防工程服务合同》于2018年11月23日解除(旭安信公司于当日收到家化公司发出的解除通知);2.旭安信公司向家化公司支付违约金10800元;3.旭安信公司向家化公司支付报审费用65000元;4.本案诉讼费用由旭安信公司承担。
反诉事实与理由:家化公司与旭安信公司签订《消防工程服务合同》,约定“包工、包料、包安全文明施工、包质量、包工期、包消防报审、验收或备案手续”,并在《报价书》中单独列出消防报审、验收或备案手续费用45000元,几乎占整个工程一半造价。但旭安信公司却借口是第三方施工,不由其负责而企图不承担合同责任。事实上,合同设计、施工完全由旭安信公司进行,第三方施工前亦将图纸交给旭安信公司,第三方仅仅是配合,不是消防施工的主体,例如安装喷淋,第三方负责安装后天花板复原,在消防方面,若有不合格完全是旭安信公司的责任。旭安信公司没有完成报审却试图收取专项报审费用45000元没有依据,现家化公司在旭安信公司长期不履约并多次催促无果的情况下,另行聘请专业消防公司报审,支付报审费用65000元,此费用应由旭安信公司承担。
旭安信公司反诉答辩称,根据合同约定的旭安信公司承包范围,其并非是消防报审的主体,只是作为代为办理消防验收。且旭安信公司在完成消防工程服务合同约定的承包工程之后,已经就该工程向相关部门提交相关消防验收的资料进行验收申请,但第一次消防验收不合格,且不合格的原因并非是旭安信公司所造成的。后经过与家化公司沟通协商又进行了第二次消防验收申请,第二次消防验收不合格,也不是旭安信公司造成的,旭安信公司多次与家化公司沟通要求家化公司根据消防验收意见书进行整改再进行再次的报审,但沟通无果。所以旭安信公司已经按照消防工程服务合同的约定向相关部门进行了消防报审,而不是像家化公司所说的不履行消防报审义务。关于合同解除,旭安信公司已经履行完毕了消防工程服务合同,家化公司应按照合同的约定向旭安信公司支付余款。家化公司支付的报审费用与旭安信公司无关。
经审理查明,2016年10月17日,家化公司(发包方、甲方)与旭安信公司(承包方、乙方)签订《消防工程服务合同》,约定乙方承包广州黄埔区绿地中央广场A1栋23、24层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及自动喷淋系统改造施工,承包方式:采用按报价清单所列项目总价包干的承包方式,包工、包料、包安全文明施工、包质量、包工期、包消防报审、验收或备案手续。承包范围: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防火卷帘系统。工程总价100800元。工程款支付,合同签订后三日内,甲方按合同价款的50%计50400元向乙方支付备料款;工程施工安装调试完成后,乙方申报消防验收手续前,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价款的30%计30240元支付进度款;通过消防验收后,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余款。如非乙方原因造成工期延误超过1个月,甲方应给予乙方经济补偿,弥补乙方因窝工造成的损失。如甲方或业主原因未能按时支付工程款,则工期顺延并由甲方承担全部责任。质量技术要求,工程质量标准:合格工程,通过消防部门验收或备案合格。双方责任,甲方责任,免费提供施工用水用电、作业面、提供施工用图及报审、报验或备案用图及其它审核或验收需要的资料。确保装修施工按规范进行,满足消防验收要求。乙方责任,乙方应严格按照施工图纸、设计说明、质量验收标准及安全规范施工,确保工程进度、质量和安全。合同的生效、解除和中止,关于合同解除的规定,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乙方可以解除合同: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因一方违约(包括因甲方原因造成工程停建或缓建)致合同无法履行。合同按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解除后,乙方应妥善做好已完工程和已购材料、设备的保护和移交工作,按甲方要求将自有机械设备和人员撤出施工场地。甲方应为乙方撤出提供必要条件,并按合同约定支付已完工程价款。有过错一方应当赔偿因合同解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按合同总额的10%支付违约金。合同附件《报价书》记载:一、消防改造施工(喷头移位23800元、增加喷头9000元、烟感移位6000元、增加烟感4000元、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编程调试费用3000元、增加防火卷帘10000元)共计55800元,代办消防设计审核验收咨询服务费45000元,消防系统设计及出图费用5000元,合计105800元,最终优惠价100800元。《报价书》附说明:通向疏散出口的门必须向疏散方向开启,室内设备不可以占用和阻塞疏散通道,面积超过60平方米的房间至少应设计2个安全出口且俩出口的距离不应小于5米,建筑及装修设计单位应认真审核平面疏散设计等以满足规范要求。该项目需业主及装修设计、施工单位提供符合消防法律法规的设计图纸及相关资料,现场的施工必须满足施工规范及消防验收的要求。
2016年12月19日,广州市公安局黄埔区分局向家化公司作出《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穗公埔消审字〔2016〕第0204号),载:家化公司,我局对你单位报送的办公室内部装修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受理凭证文号为穗公埔消审凭字[2016]第0202号,由旭安信公司、广州大海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16年5月设计)进行审核。该工程装修部位为自编A1栋综合楼第23层(02、03单元,A1-1轴至A1-A4轴*A1-A轴*A1-F轴)及第24层(01、02单元、A1-1轴至A1-A7轴*A1-A*A1-D轴),装修面积为918.97平方米,装修后作办公室使用。经按照现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要求进行审核,认为该工程消防设计符合消防法规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要求,该工程消防设计合格,同意该工程消防设计。
2017年5月12日,广州市公安局黄埔区分局向家化公司作出《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穗公埔消验字〔2017〕第0078号),载:家化公司,该工程装修部位为自编A1栋综合楼第23层(02、03单元,轴A1-1至轴A1-A4交轴A1-A至轴A1-F)及第24层(01、02单元、轴A1-1至轴A1-A7交轴A1-A至轴A1-D),装修面积为918.97平方米,装修后作办公室使用。建筑设置室内外消火栓系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机械防排烟系统、应急照明、疏散指示标志等消防设施。该工程新增防火卷一樘。经资料审查、现场抽样检查和功能测试,综合评定该工程消防验收不合格,主要存在问题如下:一、第23层位于轴A1-D至轴轴A1-E交A1-2的疏散门未采用向疏散方向开启的平开门,不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第6.4.11条的规定。二、第23层两个疏散门最近边缘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5m,不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第5.5.2条的规定。三、连通第23层、第24层的楼梯(轴A1-A至轴A1-B交轴A1-3至A1-4)相应构件的耐火极限不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第5.1.2条的规定。
2017年12月26日,广州市公安局黄埔区分局向家化公司作出《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穗公埔消验字〔2017〕第0230号),载:家化公司,该工程装修部位为自编A1栋综合楼第23层(02、03单元,轴A1-1至轴A1-A4交轴A1-A至轴A1-F)及第24层(01、02单元、轴A1-1至轴A1-A7交轴A1-A至轴A1-D),装修面积为918.97平方米,装修后作办公室使用。建筑设置室内外消火栓系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机械防排烟系统、应急照明、疏散指示标志等消防设施。该工程新增防火卷帘一樘。经资料审查、现场抽样检查和功能测试,综合评定该工程消防验收不合格,主要存在问题如下:一、第23层位于轴A1-D至轴A1-E交轴A1-2的疏散门未采用向疏散方向开启的平开门,不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第6.4.11条的规定。二、第23层两个疏散门最近边缘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5m,不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第5.5.2条的规定。三、连通第23层、第24层的楼梯(轴A1-A至轴A1-B交轴A1-3至A1-4)相应构件的耐火极限不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第5.1.2条的规定。四、第24层轴A1-1至轴A1-3交轴A1-A至A1-D区域作为化学实验室使用,与设计文件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穗公埔消审字〔2016〕第0204号)许可的使用功能不符。
2018年12月6日家化公司通过EMS向旭安信公司邮寄送达了《解除合同通知书》,载:旭安信公司,《消防工程服务合同》签署后,我司积极按照约定付款。但你司却因为施工存在严重问题,无法通过消防报审、验收或备案,现已经三次尝试,消防部门的意见均是不能通过。消防不合格对我司正常办公造成了极大影响,损失巨大,我司多次沟通,你司均不理会,严重根本违约,有悖基本商业道德。特通知:即日起解除《消防工程服务合同》;余款依约定,不再支付;追究你司严重违约的法律责任,包括由此给我司造成的各种损失。我司将聘请正规消防公司进行改造和报审,由此产生的全部支出由你司承担;你司接到本通知之日起五日内,按《消防工程服务合同》约定向我司支付违约金10080元;追究其他损失。
2018年12月12日,家化公司(甲方、发包方)与案外人齐创公司(乙方)签订《消防工程合同》,工程地点为广州黄埔区绿地中央广场A1栋23、24层,工程承包范围:1.配合甲方更换防火玻璃门;2.不包含消防自动报警、喷淋、消火栓系统配合装修调整施工;3.灭火器、防毒面具、应急灯、疏散标志由甲方提供及安装,并提供该产品的《供货证明》《合格证》《出厂检验报告》《三C认证》;4.消防设计出图,消防报批资料整理,消防报建、报验业务的申报与接待;5.提供第三方消防检测报告(甲方的场地必须符合消防设施合格通过的情况下才能保证第三方检测公司出具检测报告,但不包含装修材料的检测费用)。工程承包方式,负责办理向公安消防行政部门申报消防设计备案及消防竣工验收备案手续。工程造价65000元。家化公司于2018年12月13日及2019年4月8日分别向齐创公司支付45500元、19500元。
2019年1月15日旭安信公司向家化公司邮寄送达了《关于“不同意解除合同、要求及时支付工程余款并支付违约金”的函》,载:家化公司,消防验收未通过的原因分析,1.消防验收不通过的原因及问题,皆不是我司的承包范围与施工范围,与我司根本没有任何关联。疏散门的设计、制作、安装,完全是贵司另行聘请的装修公司施工的结果,我司施工的是喷水系统、火灾报警系统、防火卷帘系统,这些,都不涉及到疏散门的问题。2.楼梯间的构件的耐火极限有问题,其实质就是制作楼梯的材料使用了“非耐火材料”,与我司根本无关。我司意见:请贵司尊重合同、尊重事实、分清是非曲直,及时将余款支付给我司,毕竟,消防工程也已全部完工,且贵司已投入使用。贵司可循装修公司对公安消防部门指出的问题进行升级改造,消除“不合格”因素,早日争取“消防验收通过”。为维护贵我双方的和谐关系,我司尽可能配合、协助贵司。
2019年1月25日,广州市消防支队黄埔区大队向家化公司作出《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穗应急埔消审字〔2019〕第0038号),载家化公司,本次装修部位为A1栋23层、24层局部,装修面积616平方米,装修后作办公室使用。原建筑设置有室内、外消火栓给水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机械防排烟设施等消防设施。经审核,认为该工程消防设计符合消防法规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要求,同意该工程消防设计,并提出意见如下:一、你单位选用的室内装修、装饰,应当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和相关管理规定。装修、装饰施工过程中,室内装修防火材料应当按照国家消防技术标准的要求进行见证取样和抽样检验。二、工程建设中使用的消防产品应选用具备消防产品市场准入要求的合格产品。三、经此次审核同意的消防设计不得擅自修改,确需修改变更的,应重新向我大队申请消防设计审核。四、未尽事宜,建设、设计、施工单位应按国家消防技术标准执行;该工程竣工后,应向我大队申报消防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2019年4月3日,广州市消防支队黄埔区大队向家化公司作出《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穗应急埔消验字〔2019〕第0072号),载:家化公司,本次装修部位为A1栋23层、24层局部,装修面积616平方米,装修后作办公室使用。该建筑室内外消火栓系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机械防排烟设施等消防设施,装修工程配置灭火器、火灾应急照明及疏散指示标志。经资料审查、现场抽样检查和功能测试,消火栓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动作正常,意见如下:综合评定该工程消防验收合格。
上述事实有《消防工程服务合同》《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消防工程合同》、付款凭证、《解除合同通知书》《关于“不同意解除合同、要求及时支付工程余款并支付违约金”的函》等证据及当事人陈述等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旭安信公司报审的消防工程未能通过验收的原因及责任承担。
《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穗公埔消验字〔2017〕第0078号)、《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穗公埔消验字〔2017〕第0230号)均认定消防工程存在疏散门、楼梯相应构件的耐火极限不符合规定。根据《消防工程服务合同》约定工程范围“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防火卷帘系统”,《消防工程服务合同》的附件《报价书》说明“通向疏散出口的门……建筑及装修设计单位应认真审核平面疏散设计等以满足规范要求”“该项目需要业主及装修设计、施工单位提供……满足施工规范及消防验收的要求”,本院认为,《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中认定的不合格需要整改的疏散门、楼梯相应构件并不属于《消防工程服务合同》约定的由旭安信公司进行施工的范围。故本院认为旭安信公司提供消防工程服务未能最终通过消防验收的原因是家化公司自身装修工程未按《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穗公埔消审字〔2016〕第0204号)施工,相应装修工程本身不符合消防标准。
因家化公司已经另行聘请齐创公司进行消防设计和报审,家化公司于2018年12月6日向旭安信公司送达了《解除合同通知书》,《消防工程服务合同》已经实际终止履行,本院确认双方签订的《消防工程服务合同》于2018年12月6日解除。家化公司本身对《消防工程服务合同》的终止履行存在过错,故本院对于家化公司要求旭安信公司支付违约金10800元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其另行聘请齐创公司支付的报审费用,应由其自行承担。
关于旭安信公司要求家化公司支付剩余工程款20160元,根据《消防工程服务合同》的附件《报价书》中“代办消防设计审核验收咨询服务费”项的费用为45000元,本院认为旭安信公司在消防工程服务中并未实际提供“代办消防设计审核验收咨询”,根据《消防工程服务合同》的约定,通过消防验收后,家化公司向旭安信公司支付合同余款,故对于旭安信公司要求支付剩余工程款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九十一条、第九十六条、第九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确认原告(反诉被告)广州旭安信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广州家化化学有限公司签订的《消防工程服务合同》于2018年12月6日解除;
二、驳回原告(反诉被告)广州旭安信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提出的全部诉讼请求;
三、驳回被告(反诉原告)广州家化化学有限公司提出的其他反诉请求。
本诉受理费304元,由原告(反诉被告)广州旭安信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承担。反诉受理费847.5元,由被告(反诉原告)广州家化化学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李春辉
人民陪审员  麦国华
人民陪审员  王丽红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钟陈
书记员姚春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