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旭安信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广州家化化学有限公司、广州旭安信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粤01民终2134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广州家化化学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科学大道****。
法定代表人:朱统臣,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春生,广东连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俊阳,广东连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广州旭安信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住所地广东省广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科学大道**(**及地下车库)**v>
法定代表人:梁广珍,职务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婷,广东沁森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广州家化化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家化公司)与被上诉人广州旭安信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旭安信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2019)粤0112民初180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11月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家化公司上诉请求:1.维持原审判决第一、二项,撤销原审判决第三项;2.改判旭安信公司向家化公司支付违约金10800元;3.改判旭安信公司向家化公司支付报审费用65000元;4.本案的一、二审诉讼费用由旭安信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1.原审判决认定旭安信公司未实际提供“代办消防设计审核验收咨询”服务,却又不支持家化公司要求支付违约金的诉求,属于逻辑自相矛盾。双方签订《消防工程服务合同》约定“包工、包料、包安全文明施工、包质量、包工期、包消防报审、验收或备案手续”原审判决认定了旭安信公司未实际履行“代办消防设计审核验收咨询”服务,该项服务约占合同约定报价的45%,旭安信公司明显构成重大违约。《消防工程服务合同》同时约定“有过错一方应当赔偿合同解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按合同总额的10%支付违约金”,旭安信公司重大违约应向家化公司支付违约金10800元。2.在家化公司多次报审而无法通过消防验收后,自行委托第三方消防公司代为报审并一次通过消防验收,家化公司解除合同并无过错,旭安信公司理应承担家化公司支付的第三方报审费用。家化公司根据旭安信公司的消防服务施工,三次报审都没能通过,时间拖了两年多,多次沟通无果,给家化公司造成重大损失,为及时止损,家化公司发出解除合同通知并另行委托了第三方消防公司对案涉工程进行整修和报审,工程范围与家化公司和旭安信公司之间的工程范围一致。家化公司在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时为及时止损而终止合同并无过错,旭安信公司理应承担家化公司另行委托第三方消防公司支付的报审费用以代为履行其自身的“代办消防设计审核验收咨询”义务。3.原审认定案涉工程消防验收不通过的原因在于家化公司未按照《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穗公埔[2016]第0204号)施工,明显认定错误,实际家化公司完全按照旭安信公司的消防设计施工,如果不能通过消防验收,也是旭安信公司的责任。案涉工程的消防设计,消防施工完全由旭安信公司进行,第三方在施工前也将图纸交给其审核,第三方仅是配合旭安信公司,不是消防施工主体。在消防方面,如果有不合格,完全是旭安信公司的责任。
旭安信公司辩称:1.旭安信公司已提供代办消防审核、验收咨询服务。设计消防审核的设计图纸是已经通过消防验收合格的,旭安信公司是根据设计图纸进行施工的。旭安信公司已经向消防部门申报过验收两次,已向家化公司提供了消防验收咨询服务。虽然消防验收并未合格,但未合格是因为第三方装修项目导致,与旭安信公司无关。旭安信公司履行合同义务,并且在履行的过程中没有过错,也没有违约行为,不应该承担违约责任。2.消防验收不合格的原因,是因为第三方装修工程的施工不当造成的,可以详见意见书。旭安信公司在收到该意见书后,也已经向家化公司提出过不合格的理由,要求其进行整改,但家化公司知道上述原因后并未整改,从而导致第二次验收不合格。消防工程服务合同中第六条第六款约定,家化公司有责任确保装修施工按规范进行,满足消防验收的要求,但是其并没有确保装修施工的规范,导致了消防验收不合格。3.家化公司无权单方解除合同。2018年12月6日家化公司向旭安信公司单方邮寄解除合同通知,要求解除案涉合同,并要求旭安信公司承担违约责任,但根据该合同的约定,旭安信公司没有违约,家化公司没有达到可单方解除的条件。虽然两次申报消防未合格,但案涉合同可以继续履行。家化公司单方解除合同,不仅违约,而且还向第三方签署了新的消防服务合同,但家化公司与第三方签订的消防合同与案涉合同的服务内容及承包范围是不同的,故家化公司要求旭安信公司承担报审费用不合理,应驳回家化公司的所有上诉请求。
旭安信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确认家化公司解除合同的行为无效,家化公司应继续履行与旭安信公司签订的《消防工程服务合同》;2.家化公司立即向旭安信公司支付工程余款20160元及利息(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从2017年12月27日计至实际付清之日);3.本案一审的诉讼费用由家化公司承担。
家化公司向一审法院反诉请求:1.确认旭安信公司与家化公司签订的《消防工程服务合同》于2018年11月23日解除(旭安信公司于当日收到家化公司发出的解除通知);2.旭安信公司向家化公司支付违约金10800元;3.旭安信公司向家化公司支付报审费用65000元;4.本案一审诉讼费用由旭安信公司承担。
原审法院认定事实:2016年10月17日,家化公司(发包方、甲方)与旭安信公司(承包方、乙方)签订《消防工程服务合同》,约定乙方承包广州黄埔区绿地中央广场A1栋23、24层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及自动喷淋系统改造施工,承包方式:采用按报价清单所列项目总价包干的承包方式,包工、包料、包安全文明施工、包质量、包工期、包消防报审、验收或备案手续。承包范围: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防火卷帘系统。工程总价100800元。工程款支付,合同签订后三日内,甲方按合同价款的50%计50400元向乙方支付备料款;工程施工安装调试完成后,乙方申报消防验收手续前,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价款的30%计30240元支付进度款;通过消防验收后,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余款。如非乙方原因造成工期延误超过1个月,甲方应给予乙方经济补偿,弥补乙方因窝工造成的损失。如甲方或业主原因未能按时支付工程款,则工期顺延并由甲方承担全部责任。质量技术要求,工程质量标准:合格工程,通过消防部门验收或备案合格。双方责任,甲方责任,免费提供施工用水用电、作业面、提供施工用图及报审、报验或备案用图及其它审核或验收需要的资料。确保装修施工按规范进行,满足消防验收要求。乙方责任,乙方应严格按照施工图纸、设计说明、质量验收标准及安全规范施工,确保工程进度、质量和安全。合同的生效、解除和中止,关于合同解除的规定,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乙方可以解除合同: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因一方违约(包括因甲方原因造成工程停建或缓建)致合同无法履行。合同按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解除后,乙方应妥善做好已完工程和已购材料、设备的保护和移交工作,按甲方要求将自有机械设备和人员撤出施工场地。甲方应为乙方撤出提供必要条件,并按合同约定支付已完工程价款。有过错一方应当赔偿因合同解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按合同总额的10%支付违约金。合同附件《报价书》记载:一、消防改造施工(喷头移位23800元、增加喷头9000元、烟感移位6000元、增加烟感4000元、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编程调试费用3000元、增加防火卷帘10000元)共计55800元,代办消防设计审核验收咨询服务费45000元,消防系统设计及出图费用5000元,合计105800元,最终优惠价100800元。《报价书》附说明:通向疏散出口的门必须向疏散方向开启,室内设备不可以占用和阻塞疏散通道,面积超过60平方米的房间至少应设计2个安全出口且俩出口的距离不应小于5米,建筑及装修设计单位应认真审核平面疏散设计等以满足规范要求。该项目需业主及装修设计、施工单位提供符合消防法律法规的设计图纸及相关资料,现场的施工必须满足施工规范及消防验收的要求。
2016年12月19日,广州市公安局黄埔区分局向家化公司作出《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穗公埔消审字〔2016〕第0204号),载:家化公司,我局对你单位报送的办公室内部装修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受理凭证文号为穗公埔消审凭字[2016]第0202号,由旭安信公司、广州大海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16年5月设计)进行审核。该工程装修部位为自编A1栋综合楼第23层(02、03单元,A1-1轴至A1-A4轴*A1-A轴*A1-F轴)及第24层(01、02单元、A1-1轴至A1-A7轴*A1-A*A1-D轴),装修面积为918.97平方米,装修后作办公室使用。经按照现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要求进行审核,认为该工程消防设计符合消防法规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要求,该工程消防设计合格,同意该工程消防设计。
2017年5月12日,广州市公安局黄埔区分局向家化公司作出《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穗公埔消验字〔2017〕第0078号),载:家化公司,该工程装修部位为自编A1栋综合楼第23层(02、03单元,轴A1-1至轴A1-A4交轴A1-A至轴A1-F)及第24层(01、02单元、轴A1-1至轴A1-A7交轴A1-A至轴A1-D),装修面积为918.97平方米,装修后作办公室使用。建筑设置室内外消火栓系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机械防排烟系统、应急照明、疏散指示标志等消防设施。该工程新增防火卷一樘。经资料审查、现场抽样检查和功能测试,综合评定该工程消防验收不合格,主要存在问题如下:一、第23层位于轴A1-D至轴轴A1-E交A1-2的疏散门未采用向疏散方向开启的平开门,不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第6.4.11条的规定。二、第23层两个疏散门最近边缘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5m,不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第5.5.2条的规定。三、连通第23层、第24层的楼梯(轴A1-A至轴A1-B交轴A1-3至A1-4)相应构件的耐火极限不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第5.1.2条的规定。
2017年12月26日,广州市公安局黄埔区分局向家化公司作出《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穗公埔消验字〔2017〕第0230号),载:家化公司,该工程装修部位为自编A1栋综合楼第23层(02、03单元,轴A1-1至轴A1-A4交轴A1-A至轴A1-F)及第24层(01、02单元、轴A1-1至轴A1-A7交轴A1-A至轴A1-D),装修面积为918.97平方米,装修后作办公室使用。建筑设置室内外消火栓系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机械防排烟系统、应急照明、疏散指示标志等消防设施。该工程新增防火卷帘一樘。经资料审查、现场抽样检查和功能测试,综合评定该工程消防验收不合格,主要存在问题如下:一、第23层位于轴A1-D至轴A1-E交轴A1-2的疏散门未采用向疏散方向开启的平开门,不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第6.4.11条的规定。二、第23层两个疏散门最近边缘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5m,不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第5.5.2条的规定。三、连通第23层、第24层的楼梯(轴A1-A至轴A1-B交轴A1-3至A1-4)相应构件的耐火极限不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第5.1.2条的规定。四、第24层轴A1-1至轴A1-3交轴A1-A至A1-D区域作为化学实验室使用,与设计文件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穗公埔消审字〔2016〕第0204号)许可的使用功能不符。
2018年12月6日家化公司通过EMS向旭安信公司邮寄送达了《解除合同通知书》,载:旭安信公司,《消防工程服务合同》签署后,我司积极按照约定付款。但你司却因为施工存在严重问题,无法通过消防报审、验收或备案,现已经三次尝试,消防部门的意见均是不能通过。消防不合格对我司正常办公造成了极大影响,损失巨大,我司多次沟通,你司均不理会,严重根本违约,有悖基本商业道德。特通知:即日起解除《消防工程服务合同》;余款依约定,不再支付;追究你司严重违约的法律责任,包括由此给我司造成的各种损失。我司将聘请正规消防公司进行改造和报审,由此产生的全部支出由你司承担;你司接到本通知之日起五日内,按《消防工程服务合同》约定向我司支付违约金10080元;追究其他损失。
2018年12月12日,家化公司(甲方、发包方)与案外人齐创公司(乙方)签订《消防工程合同》,工程地点为广州黄埔区绿地中央广场A1栋23、24层,工程承包范围:1.配合甲方更换防火玻璃门;2.不包含消防自动报警、喷淋、消火栓系统配合装修调整施工;3.灭火器、防毒面具、应急灯、疏散标志由甲方提供及安装,并提供该产品的《供货证明》《合格证》《出厂检验报告》《三C认证》;4.消防设计出图,消防报批资料整理,消防报建、报验业务的申报与接待;5.提供第三方消防检测报告(甲方的场地必须符合消防设施合格通过的情况下才能保证第三方检测公司出具检测报告,但不包含装修材料的检测费用)。工程承包方式,负责办理向公安消防行政部门申报消防设计备案及消防竣工验收备案手续。工程造价65000元。家化公司于2018年12月13日及2019年4月8日分别向齐创公司支付45500元、19500元。
2019年1月15日旭安信公司向家化公司邮寄送达了《关于“不同意解除合同、要求及时支付工程余款并支付违约金”的函》,载:家化公司,消防验收未通过的原因分析,1.消防验收不通过的原因及问题,皆不是我司的承包范围与施工范围,与我司根本没有任何关联。疏散门的设计、制作、安装,完全是贵司另行聘请的装修公司施工的结果,我司施工的是喷水系统、火灾报警系统、防火卷帘系统,这些,都不涉及到疏散门的问题。2.楼梯间的构件的耐火极限有问题,其实质就是制作楼梯的材料使用了“非耐火材料”,与我司根本无关。我司意见:请贵司尊重合同、尊重事实、分清是非曲直,及时将余款支付给我司,毕竟,消防工程也已全部完工,且贵司已投入使用。贵司可循装修公司对公安消防部门指出的问题进行升级改造,消除“不合格”因素,早日争取“消防验收通过”。为维护贵我双方的和谐关系,我司尽可能配合、协助贵司。
2019年1月25日,广州市消防支队黄埔区大队向家化公司作出《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穗应急埔消审字〔2019〕第0038号),载家化公司,本次装修部位为A1栋23层、24层局部,装修面积616平方米,装修后作办公室使用。原建筑设置有室内、外消火栓给水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机械防排烟设施等消防设施。经审核,认为该工程消防设计符合消防法规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要求,同意该工程消防设计,并提出意见如下:一、你单位选用的室内装修、装饰,应当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和相关管理规定。装修、装饰施工过程中,室内装修防火材料应当按照国家消防技术标准的要求进行见证取样和抽样检验。二、工程建设中使用的消防产品应选用具备消防产品市场准入要求的合格产品。三、经此次审核同意的消防设计不得擅自修改,确需修改变更的,应重新向我大队申请消防设计审核。四、未尽事宜,建设、设计、施工单位应按国家消防技术标准执行;该工程竣工后,应向我大队申报消防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2019年4月3日,广州市消防支队黄埔区大队向家化公司作出《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穗应急埔消验字〔2019〕第0072号),载:家化公司,本次装修部位为A1栋23层、24层局部,装修面积616平方米,装修后作办公室使用。该建筑室内外消火栓系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机械防排烟设施等消防设施,装修工程配置灭火器、火灾应急照明及疏散指示标志。经资料审查、现场抽样检查和功能测试,消火栓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动作正常,意见如下:综合评定该工程消防验收合格。
上述事实有《消防工程服务合同》《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消防工程合同》、付款凭证、《解除合同通知书》《关于“不同意解除合同、要求及时支付工程余款并支付违约金”的函》等证据及当事人陈述等予以证实。
原审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旭安信公司报审的消防工程未能通过验收的原因及责任承担。
《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穗公埔消验字〔2017〕第0078号)、《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穗公埔消验字〔2017〕第0230号)均认定消防工程存在疏散门、楼梯相应构件的耐火极限不符合规定。根据《消防工程服务合同》约定工程范围“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防火卷帘系统”,《消防工程服务合同》的附件《报价书》说明“通向疏散出口的门……建筑及装修设计单位应认真审核平面疏散设计等以满足规范要求”“该项目需要业主及装修设计、施工单位提供……满足施工规范及消防验收的要求”,原审法院认为,《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中认定的不合格需要整改的疏散门、楼梯相应构件并不属于《消防工程服务合同》约定的由旭安信公司进行施工的范围。故原审法院认为旭安信公司提供消防工程服务未能最终通过消防验收的原因是家化公司自身装修工程未按《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穗公埔消审字〔2016〕第0204号)施工,相应装修工程本身不符合消防标准。
因家化公司已经另行聘请齐创公司进行消防设计和报审,家化公司于2018年12月6日向旭安信公司送达了《解除合同通知书》,《消防工程服务合同》已经实际终止履行,原审法院确认双方签订的《消防工程服务合同》于2018年12月6日解除。家化公司本身对《消防工程服务合同》的终止履行存在过错,故原审法院对于家化公司要求旭安信公司支付违约金10800元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其另行聘请齐创公司支付的报审费用,应由其自行承担。
关于旭安信公司要求家化公司支付剩余工程款20160元,根据《消防工程服务合同》的附件《报价书》中“代办消防设计审核验收咨询服务费”项的费用为45000元,原审法院认为旭安信公司在消防工程服务中并未实际提供“代办消防设计审核验收咨询”,根据《消防工程服务合同》的约定,通过消防验收后,家化公司向旭安信公司支付合同余款,故对于旭安信公司要求支付剩余工程款的诉讼请求,原审法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原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九十一条、第九十六条、第九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确认原告(反诉被告)广州旭安信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广州家化化学有限公司签订的《消防工程服务合同》于2018年12月6日解除;二、驳回原告(反诉被告)广州旭安信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提出的全部诉讼请求;三、驳回被告(反诉原告)广州家化化学有限公司提出的其他反诉请求。本诉受理费304元,由原告(反诉被告)广州旭安信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承担。反诉受理费847.5元,由被告(反诉原告)广州家化化学有限公司承担。”
经本院查明,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的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结合当事人双方二审诉辩情况,本案二审争议的焦点主要为:1.旭安信公司应否向家化公司支付违约金10800元;2.旭安信公司应否向家化公司支付第三方报审费用65000元。
关于第一个焦点问题。旭安信公司应否支付违约金应以其是否存在违约行为为前提,根据原审查明的事实,消防验收不能通过的原因是消防工程存在疏散门、楼梯相应构件的耐火极限不符合规定,而上述工程不属于旭安信公司施工的范围,故原审法院认定消防验收不能通过的原因在于家化公司并无不当,案涉《消防工程服务合同》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原因不可归咎于旭安信公司。因此,本案证据不足以证明旭安信公司存在违约行为,家化公司主张旭安信公司支付违约金10800元没有事实依据,原审处理并无不当,本院予以认同。
关于第二个焦点问题。旭安信公司虽然无需承担违约责任,但是旭安信公司毕竟没有完全履行《消防工程服务合同》所约定的事宜,且家化公司通知旭安信公司解除合同,原审判决家化公司无需支付剩余工程款的处理并无不当。鉴于消防验收不能通过的原因在于家化公司,且家化公司主动发通知要求解除合同,致使案涉《消防工程服务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家化公司也无需全额支付案涉《消防工程服务合同》的全部费用,因此其另行聘请齐创公司支付的报审费用,应由其自行承担,原审处理并无不当,本院予以认同。
综上所述,家化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695元,由上诉人广州家化化学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刘 欢
审判员 丁阳开
审判员 茹艳飞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曹筱雨
林谷曼